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《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 乡镇污水处理厂(设施)室外消火栓改为 干粉灭火器的请示》的复函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 你局《关于将乡镇污水处理厂(设施)室外消火栓改为干粉灭火器的请示》收悉,经研究,答复如下: 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版)对于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。乡镇污水处理厂(设施)的设计单位,应根据项目的工艺情况、建筑规模、耐火等级、火灾危险性分类,按照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版)第8.1.2的规定来确定该项目是否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。上述条文的“注”明确规定,“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,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”。此外,对于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项目,你局提出的将室外消火栓系统改为干粉灭火器的请示,因缺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,我厅不予认可。 此复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6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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